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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旗下员工兼任上市公司独董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9/21 22:47:02 人气: 标签:中信旗下上市公司

  “董事”是指:“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董事”。而券商分析师就某一行业所做的研究报告,就不能不与这一行业相同的上市公司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券商高层就更会出于工作需要,与上市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存在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难以董事判断问题的性。

  中信证券内部管理人员说得好:证券公司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导致公司遭受声誉损失等合规风险。

  尽管目前的法律没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得由券商研究员来担任,只其在任职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发表对任职公司的研究报告,但即便有此约束,分析师违规现象仍屡见不鲜。

  而这么多证券从业人员同时担任董事,那“”二字岂不是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如李质仙一人同时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其性从何谈起?又岂能在任职公司尽职尽责?

  而且,券商分析师也好,券商高层也罢,只要兼任了上市公司独董,就难免在利益下,与兼职公司结成利益链,利用其拥有的上市公司信息优势,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违规交易。例如,基金等大客户是券商的衣食父母,倘若基金向这些分析师独董打探相关公司的内幕,就有可能会泄露。但相比分析师独董来说,很多直接操作资金的券商高层也担任独董,其所面临的风险就更大。

  由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存在诸多弊端,而且一旦被质疑,就很被动。因此,上海某大型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他们很快就会在内部公布这项”,且“估计其他券商以后都会员工担任上市公司独董”。

  鉴于目前在这一问题上的监管还是空白,各家券商对分析师兼职独董的态度,已经从此前的默许和鼓励变为反对甚至严令,而这种“反对”和“严令”也只能先靠行业自律。愚以为,在券商分析师兼职独董的问题上,仅有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强化法律约束,在法律中明确,任何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上市公司兼职董事。 (来源:21世纪网)(责任编辑:sohu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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