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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人状告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 获最高法支持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9-24 3:15:15 人气: 标签:职能支持

  中新网重庆新闻9月22日电(记者 刘贤)设在重庆的最高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张习亮等91人诉贵州省织金县、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纠纷一案。织金县和兴荣煤矿被当庭宣判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22日从最高第五巡回法庭获悉,经法院查明,兴荣煤矿的陆续开采导致煤矿所在的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以及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村民向兴荣煤矿和织金县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后,织金县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制定地灾处置方案,明确对村民房屋的处置原则为受损程度“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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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织金县协调兴荣煤矿向相关村民发放了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荒芜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等。但对于已经达到应当采取搬迁避让标准的Ⅲ、Ⅳ级房屋,织金县人民并未组织受灾村民进行搬迁避让,而是由兴荣煤矿根据房屋受灾程度支付房屋赔偿金,由村民自行选址另建房屋。

  兴荣村村民张习亮等91人认为织金县、兴荣煤矿未采取实质性的治理措施,遂以织金县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织金县人民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驳回张习亮等91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张习亮等91人不服,向最高申请再审。

  法庭确定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再审申请人是否已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织金县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兴荣煤矿在本案中是否属于责任主体及如果属于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张习亮等91人认为,织金县应当履行职责,组织权威机构对兴荣煤矿因采煤形成的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选择安全的地点对村民进行整体搬迁。

  织金县强调,已对兴荣煤矿造成的地质灾害履行的监测、评估等职责,并在行政裁量的范围内责成兴荣煤矿对受灾村民按1-4级受灾标准进行有区别的货币补偿、分散安置。

  兴荣煤矿认为,案涉地质灾害由煤矿开采导致,兴荣煤矿正在按关在织金县的指导下进行积极处理;已根据县的要求停产,并根据村民受灾标准进行补偿,同时还委托第三方进行动态监测,但有村民不愿意接受货币补偿而要求整体搬迁。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兴荣煤矿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搬迁避让是行政裁量范围,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兴荣煤矿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而应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其民事责任。

  对此,审判长魏文超有针对性地对三方当事人发问,包括“对于受灾程度已达Ⅲ、Ⅳ级标准的村民,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搬迁避让措施,一旦发生山体滑坡等灾害导致人员伤亡,责任应当由谁来负”?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认为,虽然织金县采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对于已经符合搬迁条件的村民,未组织搬迁避让。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均需要地方的积极作为。为切实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未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应当协调兴荣煤矿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工作;考虑到煤矿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织金县应当对兴荣村的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对于后续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同时,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兴荣煤矿应当承担案涉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并承担织金县组织搬迁避让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庭当庭宣判,责令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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